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 102 年 02 月 1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2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教育部與所 屬教育機關(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 教育補助,應由本會審議之。

前項公、私立教育事業包括下列機關(構)、學校:

(一)教育部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二)地方政府及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三)私立學校、教育機構。

(四)其他辦理教育事業之團體。

本辦法所稱特定教育補助,指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預算書中明列補 助項目及範圍之補助。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次 長兼任,其餘委員之組成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由教育部聘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二、教育部代表:由教育部派兼。

三、相關機關代表:由教育部聘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第一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除第一項第一款委員外,由各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第4條
本會對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特定教育補助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於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將各 項特定教育補助原則或要點,提交本會審議。

二、本會應於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提出補助原則或要點後儘速 完成審議,並經教育部部長核定後執行。

第5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召開;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 意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受補助機關 (構) 、學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部會計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教育部會計處及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第7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由學者、學者擔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8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