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 102 年 02 月 18 日)
第2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教育部與所 屬教育機關(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 教育補助,應由本會審議之。

前項公、私立教育事業包括下列機關(構)、學校:

(一)教育部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二)地方政府及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三)私立學校、教育機構。

(四)其他辦理教育事業之團體。

本辦法所稱特定教育補助,指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預算書中明列補 助項目及範圍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