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參與證券商業務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31條
證券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 ETF)之參與證券商,於國內 受理(經紀)或從事(自營)申購或買回境外 ETF 業務(以下簡稱境外 ETF 參與證券商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 報備查:

一、首次擔任境外 ETF 之參與證券商,應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金管 會核准或申報生效該檔境外 ETF 文件及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 、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程序及避險交易),向本行申請許可。

二、嗣後擔任他檔境外 ETF 之參與證券商,僅須於開辦前備文檢附金管 會核准或申報生效該檔 ETF 文件,函報本行備查。

第32條
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 ETF 參與證券商業務,其與投資人之款項收付幣別 ,應以該境外 ETF 於集中交易市場掛牌幣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