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業務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20條
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承銷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募集發行外 幣計價國際債券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不得辦理包銷或餘額包銷。

二、不得涉及發行人與投資人間之款券收付事宜。

三、不得據以函報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承銷業務之開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