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11條
公開發行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 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 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 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公開發行公司不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 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嗣後如欲辦理背書保證,仍應依前二項辦理。

第12條
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得背書保證之對象。

二、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明定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 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

三、辦理背書保證之額度,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之金額,與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 總額及對單一事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整 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 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五、詳細審查程序,應包括: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六、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七、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八、決策及授權層級。

九、公告申報程序。

十、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時之處罰。

十一、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定 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十二、其他依本會規定應訂定事項。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項第十一款規定計 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 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