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11條
公開發行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 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 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 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公開發行公司不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 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嗣後如欲辦理背書保證,仍應依前二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