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退休、資遣、死亡或聘僱期滿後,各機構因故不予繼績聘僱時,
均可領取其「自提儲金」及「公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
事業人員在派用或聘僱期間,因辭職、聘僱期滿不願績約、中途解聘 (僱
) 、因重大過失免職或因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之本息作
為離職金。公提儲金之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構得予資遣: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之人員。
二、因業務變更,所減少職位之人員。
三、經實務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之人員。
四、無適當工作而未列等之人員。
五、純研究職位 (未兼派其他職務者) 連績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
或顯無研究成果之人員。
六、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哀弱不能勝任工作人員。
七、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