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離職金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13條
事業人員退休、資遣、死亡或聘僱期滿後,各機構因故不予繼績聘僱時, 均可領取其「自提儲金」及「公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