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離職金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14條
事業人員在派用或聘僱期間,因辭職、聘僱期滿不願績約、中途解聘 (僱 ) 、因重大過失免職或因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之本息作 為離職金。公提儲金之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