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總則 ( 104 年 12 月 29 日)
第1條
本準則依信用合作社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得參照金融業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 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3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 或其他圖表。

第4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信用合作社名稱、年份、刊印日期。

第5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總社及分社之地址及電話。

二、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三、信用合作社網址。

第6條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信用合作社印鑑。

二、信用合作社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第7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社員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合作社組織、社股及股 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 務概況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