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總則 ( 104 年 12 月 29 日)
第2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得參照金融業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 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