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移轉登記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28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 明書。

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逕向 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押人申 請。

第29條
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 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 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 備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