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移轉登記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29條
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 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 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 備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