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25 年 01 月 30 日)
第1條
鐵道部為實現興築新路整理舊路計劃,再發行公債二千七百萬元,專充玉 萍鐵路南萍段之用,定名為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

第2條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五年二月一日發行。

第3條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

第4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按票面額核計,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底及十 二月底各付息一次。

第5條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 法開始還本。分十年六個月二十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全數還 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第6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 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7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 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承借南萍段 鐵路建築款項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第8條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 行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 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第9條
本公債不得移作別用。

第10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一萬元,一千元兩種。

第11條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 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第12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