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25 年 01 月 30 日)
第5條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 法開始還本。分十年六個月二十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全數還 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