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申請程序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5條
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通關作業之關區名稱、連線作業項目及範圍,應由財 政部關務署事先公告之。

第6條
下列連線通關文件之傳輸,應依電子資料標準格式為之:

一、進、出口報單。

二、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

三、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

四、轉運申請書。

五、轉運准單。

六、電腦放行通知。

七、進(轉)口貨物短卸、溢卸報告。

八、進口貨物進倉異常報告。

九、查驗貨物通知。

十、其他通關有關文件。

前項標準格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第7條
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電腦連線方式辦理者:應先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 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

二、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 經訂立契約後轉送連線之地區海關登記,並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 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但申請者如屬報關業者,在 訂立契約前應先向該地區海關報備,並取得電子郵箱號碼。

第8條
連線轉接服務業不得兼營報關業務,其申請、訂約及登記,準用前條第二 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