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申報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53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之相關紀錄及文據,應於依第五十 一條申報後保存五年。但其他法律定有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