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申報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51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 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及無資訊帳戶,經審查無前述帳戶者,應予註明。

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入總額之申報期間由財政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