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盡職審查特別規定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49條
申報金融機構之電腦系統具連結客戶帳戶資訊之識別碼,且該系統可加總 餘額或價值者,應將客戶於該申報金融機構及其關係實體之所有金融帳戶 合併計算該客戶持有之金融帳戶總餘額或價值。

計算聯名帳戶持有人金融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時,應將該聯名帳戶之全部餘 額或價值歸屬各該帳戶持有人。

申報金融機構於認定既有個人帳戶總餘額或價值屬高資產帳戶時,應將經 理客戶關係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由同一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控制或設立 帳戶之餘額或價值合併計算。但不包括該個人以受託人身分持有、控制或 設立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