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應申報帳戶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24條
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帳戶,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 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 辨識為應申報金融帳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