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金融帳戶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22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帳戶,包括既有個人帳戶或既有實體帳戶,指申報金融機 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管理由個人或實體持有之金融 帳戶。

本辦法所稱新帳戶,包括新個人帳戶或新實體帳戶,指申報金融機構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開立及管理由個人或實體持有之金融帳戶。

本辦法所稱較低資產帳戶,指既有個人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總餘額或價值未逾一百萬美元。

本辦法所稱高資產帳戶,指既有個人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或其後任一曆年度之末日總餘額或價值逾一百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