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金融帳戶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6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帳戶,指由金融機構管理之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 戶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但不包括第二十三條所定被排除帳戶:

一、金融機構為投資實體者,於該投資實體持有之權益或債權。但僅為客 戶或代客戶從事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之目的,就以客戶名義存放於 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資產提供投資意見或管理投資組合者,不在此限 。

二、於前款以外之金融機構持有之權益或債權,且該權益或債權係為免除 依本辦法規定申報之目的所創設。

三、由金融機構發行或管理之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保險契約。但不 包括發行與個人且由被排除帳戶提兌退休金或失能給付之非投資型不 可轉讓即期年金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