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技術 勞務工作,特設臺北勞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 會指揮監督。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承攬清潔、打蠟及油漆粉刷勞務工作。

二、承攬起重、裝卸、切割、焊接及搬運技術勞務工作。

三、承攬路面整修與環境庭園整理及美化技術勞務工作。

四、承攬各類管道、水電、消防、冷凍、空調、污水之工程設計施作技術 勞務工作。

五、其他有關承攬勞務工作事項。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4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5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