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考試、成績考核 ( 105 年 10 月 12 日)
第12條
學術科考試區分平時考試、定期考試,由各校視需要採用。

學術科考試方式區分為口試、筆試、實作或論文寫作。

論文寫作規定、格式與評分方式,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第13條
考試科目係以鑑定學員生接受教育程度,其科目由各校依據教育計畫內容 及其特性區分之。

第14條
學術科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及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及等第記分法以 六十分為及格,其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九十分未滿。 (一) 甲上:八十六.七至九十分未滿。 (二) 甲中:八十三‧四至八十六.七分未滿。 (三) 甲下:八十分至八十三‧四分未滿。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八十分未滿。 (一) 乙上:七十六.七至八十分未滿。 (二) 乙中:七十三.四至七十六.七分未滿。 (三) 乙下:七十分至七十三.四分未滿。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七十分未滿。 (一) 丙上:六十六.七至七十分未滿。 (二) 丙中:六十三.四至六十六.七分未滿。 (三) 丙下:六十分至六十三.四分未滿。

五 丁等:六十分未滿,為不及格。

第15條
學員生因故不能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經核准者,得予補行考試一次 。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缺考者,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

二、因病傷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之。逾及格分數者,以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乘百分之九十後,加及 格分數合計之。

三、因其他事故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得分數 計算之。逾及格分數者,以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乘百分之八十後, 加及格分數合計之。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行考試:

一、無故不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學 (術) 科、軍事學 (術) 科成績不及格科目。

第16條
學員生學 (術) 科、軍事學 (術) 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等 成績之考核,得採 T 評分制度,其成績計算基準如下:

T 評分= (平均差/標準差) ×可變數 (V) +中心分數 平均差=原始分數-平均分數 標準差=√ (平均差平方的總和/參加測驗總人數) 前項可變數 (V) 及中心分數由各校定之。

第17條
學員生德行成績,包括對國家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 。

前項成績之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紀律、考核 人員、考核紀錄等事項,應於各校學則中明定。

第18條
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 ,得重新評定,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

第19條
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 算之。

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校依教育計畫,於學則中自訂,並報請權責 機關核定。

學術科總成績及德行成績應分別計算,其德行成績合格者,以學術科總成 績評定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