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考試、成績考核 ( 105 年 10 月 12 日)
第15條
學員生因故不能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經核准者,得予補行考試一次 。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缺考者,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

二、因病傷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之。逾及格分數者,以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乘百分之九十後,加及 格分數合計之。

三、因其他事故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得分數 計算之。逾及格分數者,以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乘百分之八十後, 加及格分數合計之。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行考試:

一、無故不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學 (術) 科、軍事學 (術) 科成績不及格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