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1條
陸海空軍軍旗,依本條例規定。

第2條
軍旗種類如左 一、統帥旗。

二、軍事單位旗。

三、官職旗。

四、官階旗。

五、海軍專用旗。

第3條
統帥旗,為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其旗式如附圖一。

第4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聯合後勤旗。

六、後備旗。

七、憲兵旗。

八、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 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第5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旗。

七、國防部後備司令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七款旗式,由國防部定 之。

第6條
官階旗,為陸海空軍軍官官階識別之旗。其區分及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7條
海軍專用旗,為海軍艦艇執行任務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艦首旗。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三、海軍戰隊長旗。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五、長旒。

六、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專用旗。

前項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8條
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其他各種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頒或授權製頒之 。

第9條
本條例所定各種軍旗之圖說及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10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1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