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4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聯合後勤旗。
六、後備旗。
七、憲兵旗。
八、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 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