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4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聯合後勤旗。

六、後備旗。

七、憲兵旗。

八、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 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