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附則 ( 107 年 06 月 21 日)
第55條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除下列事項外,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者,服現役最少年限,依原招生簡章之 規定。

二、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第56條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 學位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實際進修期間之二倍,延長服現 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前項人員除奉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延長服現役期間外,其延長服現役 期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退撫新制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 之規定。

第57條
退撫新制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就讀或任官者,以入學時招生簡章所定服 現役年限,為其服現役最少年限。但軍官服現役年限超過八年者,以八年 為限;士官服現役年限超過六年者,以六年為限。

第58條
服軍官役、士官役者,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國家法令,並對公務有 終身保守機密之責任。

第59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 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

第60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61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