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附則 ( 107 年 06 月 21 日)
第56條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 學位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實際進修期間之二倍,延長服現 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前項人員除奉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延長服現役期間外,其延長服現役 期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退撫新制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