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規則  總則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兵役法施行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法服兵役者,均應編立兵籍。

兵籍以兵籍表為準,有關兵籍異動事項,應依命令、兵籍異動表或兵籍更 改報告表,訂正登錄於兵籍表,作為徵集、召集、服役、教育、訓練、退 伍、結訓、停役、停止訓練、除役、後備軍人管理等人事運用及處理之依 據。

本規則所稱兵籍資料,指兵籍表及人事法令規定之有關個人資料,應放置 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

第3條
兵籍表登錄之資料範圍(如附表一至附表六)如下:

一、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 號碼、照片、指紋、宗教、出生地、戶籍住址、婚姻、家庭、教育、 專長、體格、體位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異動資料:

(一)派免、晉升、遷調、任用審查資料、任職機關或單位、職務及軍職 專長等資料。

(二)訓練進修、考核及考(成)績等資料。

(三)勳章、獎章及其他獎勵等資料。

(四)刑事處分、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感訓處分、懲罰及其 他懲戒處分等資料。

(五)服現役最少年限、進修學位或碩、博士學位延長服現役時間、志願 留營期限、志願入營期限、停役、退伍、除役、結訓、停止訓練、 任官、免官、任職、免職、調職、休職、撤職、留職停薪、停職、 復職、死亡等資料。

(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號碼、姓名、體格、體位變更及出生年 、月、日更正等資料。

(七)其他異動資料。

第4條
兵籍管理之權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兵籍管理機關)如下 :

一、入伍前役男: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兵籍管理機關,負責 兵籍編立及管理。

二、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其管理規定及權責劃分 ,由國防部定之。

三、後備軍人:

(一)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理。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 管理。

四、補充兵: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前項兵籍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上級機關)為兵籍管理監 督機關。但兵籍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者,以該部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

經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其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依替代役役籍管理 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