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規則  總則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3條
兵籍表登錄之資料範圍(如附表一至附表六)如下:

一、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 號碼、照片、指紋、宗教、出生地、戶籍住址、婚姻、家庭、教育、 專長、體格、體位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異動資料:

(一)派免、晉升、遷調、任用審查資料、任職機關或單位、職務及軍職 專長等資料。

(二)訓練進修、考核及考(成)績等資料。

(三)勳章、獎章及其他獎勵等資料。

(四)刑事處分、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感訓處分、懲罰及其 他懲戒處分等資料。

(五)服現役最少年限、進修學位或碩、博士學位延長服現役時間、志願 留營期限、志願入營期限、停役、退伍、除役、結訓、停止訓練、 任官、免官、任職、免職、調職、休職、撤職、留職停薪、停職、 復職、死亡等資料。

(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號碼、姓名、體格、體位變更及出生年 、月、日更正等資料。

(七)其他異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