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規則  總則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2條
依法服兵役者,均應編立兵籍。

兵籍以兵籍表為準,有關兵籍異動事項,應依命令、兵籍異動表或兵籍更 改報告表,訂正登錄於兵籍表,作為徵集、召集、服役、教育、訓練、退 伍、結訓、停役、停止訓練、除役、後備軍人管理等人事運用及處理之依 據。

本規則所稱兵籍資料,指兵籍表及人事法令規定之有關個人資料,應放置 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