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國防部軍事監獄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監獄長綜理全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監獄長襄助監獄長綜理 全監事務。

第3條
軍事監獄設下列科︰ 一、總務科。

二、戒護科。

三、作業調查科。

四、教化科。

第4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

二、預算編列、經費出納及建築修繕。

三、收容人身分簿之編製、管理及入監、出監管制。

四、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五、赦免、減刑、假釋之陳報。

六、糧食、經理被服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七、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

八、收容人死亡之善後處理。

九、人事軍務、後勤、通訊、資訊維運各項業務。

十、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5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

二、戒護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收容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及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

五、收容人行為狀況之考察及身體、物品之搜檢。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

八、收容人賞罰之執行 九、收容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第6條
作業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入監指導及直接、間接調查。

二、收容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三、收容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四、收容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五、作業之指導及受刑技能訓練。

六、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作業契約之擬訂。

七、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八、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

九、收容人作業之配置、調動及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考核。

十、其他有關作業調查事項。

第7條
教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教誨、教育及輔導工作。

二、收容人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三、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

四、新聞書刊雜誌之管理。

五、妨害性自主罪輔導治療工作。

六、收容人出監後之聯繫及有關更生保護業務。

七、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第8條
醫務所承監獄長之命令,兼辦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收容人之健康檢查、疾病醫治及藥隱治療。

三、收容人自購藥品材料之管理及申購審查。

四、收容人戒護醫治、住院之協調聯繫及保外醫治之管制、訪查。

五、收容人傳染病、藥物濫用之篩檢、防治及輔導。

六、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9條
軍事監獄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1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