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 101 年 12 月 12 日)
第1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特設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醫政策及制度之規劃。

二、軍醫人員訓練、考核及經歷之管理。

三、國軍醫院診療作業、人力、獎助之規劃及其經營、管理。

四、國軍醫療保健與研究發展之規劃及督導。

五、國軍衛生勤務與衛材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六、國軍醫學、衛生勤務教育與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七、其他軍醫事項。

第3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 設科。

第4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5條
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得設醫療機構及專業機構;其組織 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處之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7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