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 106 年 04 月 21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軍醫局辦理, 並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3條
本學院依國防軍事需求,以培養國家與國軍醫療及衛生勤務等領導人才為 宗旨。

第4條
本學院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5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資訊相關業務 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 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事 項。

四、研究發展室:掌理研究發展、學術交流合作推動、委託研究計畫申請 、推展專題研究、學術講座、推廣教育學分及非教育學分班等相關事 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提供等事項。

七、動物中心:掌理動物飼養、管理及提供動物實驗技術、資訊、人員訓 練等事項。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立其他 必要單位。

第6條
本學院得設教學醫院,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 本學院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第7條
本學院下設預防醫學研究所、衛勤訓練中心、通識教育中心、學系(科) 、學程、研究所、體育室、學員生大隊、勤務隊。

第8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少將,綜理院務;副院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均為上校,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 、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9條
本學院各學系(科 )、學程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 人。

前項學系(科 )、學程主任、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 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其任期、遴選及 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10條
本學院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與 輔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13條
本學院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

第14條
本學院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 員,就本規程所定編制員額內調充之。

第15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