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 106 年 04 月 21 日)
第8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少將,綜理院務;副院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均為上校,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 、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