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證書及標記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30條
經准予登記之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第31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

二、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三、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四、智慧創作內容摘要。

五、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

六、核發日期。

除前項應載明事項外,證書上並應記載「智慧創作之特徵、範圍及使用規 則,應以智慧創作登記簿冊上智慧創作之說明為準」字樣。

第32條
登記事項變更,致證書內容應予修改者,主管機關應核發新證書。

第33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34條
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授與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