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證書及標記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33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