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室外消防栓設備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39條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配管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 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第40條
室外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 公尺以下。

二、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 MPa 以上,出水 量在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

三、室外消防栓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一點五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零 點六公尺。設於地面下者,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零點三公尺 。

四、於其五公尺範圍內附設水帶箱,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帶箱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箱底二側設排水孔,其箱 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二)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水帶箱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三)箱內配置口徑六十三毫米及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口徑十九毫米以 上直線噴霧兩用型瞄子一具及消防栓閥型開關一把。

五、室外消防栓三公尺以內,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在 其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消防栓字樣。

第41條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 量以上。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 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第一項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併設。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 之合計以上。

第42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 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25 (計算 單位:公尺) H=h1+h2+25m

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 孔之裝置。 (二) 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 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 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 (三) 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 5 (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P1+P2+P3+2.5 kgf/cm2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幫浦出水量,一支消防栓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 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 (二) 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25 (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25m (三) 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 此限。 (四) 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採重力水箱外,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第五款規定,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或 0.6 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