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室外消防栓設備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39條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配管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 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