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室外消防栓設備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40條
室外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 公尺以下。

二、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 MPa 以上,出水 量在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

三、室外消防栓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一點五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零 點六公尺。設於地面下者,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零點三公尺 。

四、於其五公尺範圍內附設水帶箱,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帶箱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箱底二側設排水孔,其箱 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二)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水帶箱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三)箱內配置口徑六十三毫米及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口徑十九毫米以 上直線噴霧兩用型瞄子一具及消防栓閥型開關一把。

五、室外消防栓三公尺以內,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在 其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消防栓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