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公費待遇項目如下:

一、服裝費。

二、主副食費。

三、書籍費。

四、平安保險費。

五、見學費。

六、實習費。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享受津貼係指生活津貼。

前二項公費待遇及津貼之數額,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按規 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並公告之。

第3條
下列班別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 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實習費 及生活津貼。

二、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全時在職生、二年制技術系、臺灣警察專 科學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見 學費、實習費。

第4條
學生休學期間或逾修業年限不得領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