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 92 年 04 月 1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應實施常年 訓練,以因應社會環境及工作需求,有效遂行警察職務。

第3條
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 (以下簡稱本署) :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 、考核事宜。 二、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 宜。 三、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所屬分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執行及測驗 事宜。 本署所屬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為之。

第4條
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其目標如下: 一、一般訓練: (一) 個人訓練:以員警個人為對象,銜接學校養成教育,吸收新知新技 、陶冶品德修養、鍛鍊強壯體魄及充實各項勤 (業) 務執勤職能。 (二) 組合訓練:以組合警力為對象,充實組合警力之執勤要領及技能。 (三) 業務訓練:以各級業務人員為對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 (業) 務能 力。 (四) 幹部訓練:以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及分駐 (派出) 所以上各級主官 (管) 為對象,充實工作經驗、技能,傳 授幹部領導之能力。 (五) 其他訓練:前四目以外之一般性訓練。

二、專案訓練: (一) 特定任務訓練:針對任 (勤) 務之特性及工作條件,設計課程施教 ,以充實特定任務執勤能力。 (二) 特殊任務警力訓練:針對特殊任務警力,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其 打擊重大暴力、組織犯罪及遂行其他特殊任務之能力。 (三) 其他訓練:前二目以外之專案性訓練。

第5條
個人訓練內容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其範圍如下: 一、學科訓練:以陶冶品德修養、專業知識、法令規章及執勤要領為主。

二、術科訓練:以鍛鍊體魄、執勤技能及各種武器射擊技術為主。

第6條
學科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自行研讀:本署編撰教材,由員警自行研讀;各單位並得視地區特性 、勤 (業) 務需要,自行編印補充教材。 二、集中實施:每季集中實施一次;每次一天,每天八小時。

第7條
術科訓練為射擊訓練及體技訓練。每人每月集中訓練八小時。

第8條
射擊訓練項目為基本射擊、應用射擊及戰鬥射擊,由本署律定訓練進度, 各單位依測驗成績分組實施並管制執行。

第9條
體技訓練項目為綜合逮捕術、跑步、柔道、跆拳道、綜合應用拳技或其他 應勤技術訓練,並依任務特性編組實施。

第10條
組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日常訓練:結合日常勤務,由派遣單位之主官 (管) 或指派教官,循 任務提示、警棋推演、現地指導 (演練) 、勤畢集中檢討等經常實施 。 二、機會訓練:利用集結地區、集中待命時或其他機會,指派教官講解、 指導編組隊形,實施警棋推演或實警演練。 每月術科訓練時,得集中辦理組合訓練,並置重點於勤務檢討、案例教育 。

第11條
業務訓練由各業務單位,依業務特性及需求,策訂訓練計畫實施。

第12條
幹部訓練由各單位針對幹部勤 (業) 務需要,策訂訓練計畫實施。

第13條
特定任務訓練,各單位在特定時間內,針對勤 (任) 務特性策訂計畫,採 講授、研討、現地偵察 (演練) 、警棋推演等方式實施。

第14條
特殊任務警力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基礎訓練:由本署規劃集中訓練。 二、保持訓練:由各單位依本署訂定課目基準,定期實施。 三、定期複訓:由本署規劃,每年定期實施重點課目複訓。

第15條
常年訓練所需師資,由本署定期培 (複) 訓。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