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 92 年 04 月 16 日)
第10條
組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日常訓練:結合日常勤務,由派遣單位之主官 (管) 或指派教官,循 任務提示、警棋推演、現地指導 (演練) 、勤畢集中檢討等經常實施 。 二、機會訓練:利用集結地區、集中待命時或其他機會,指派教官講解、 指導編組隊形,實施警棋推演或實警演練。 每月術科訓練時,得集中辦理組合訓練,並置重點於勤務檢討、案例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