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第8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 、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第9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 其他建築物者。

第91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

二、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三、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不聽勸阻者。

四、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挖掘土石、棄置廢棄物或取水,不聽勸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