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9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 其他建築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