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