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  ( 105 年 04 月 27 日)
第1條
警察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2條
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

第3條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第4條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 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第5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第6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 、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 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 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7條
警察服裝換季時間,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各地氣候季節情形規定之。

第8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