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  ( 105 年 04 月 27 日)
第3條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