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鍋爐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86條
建築物內裝設蒸汽鍋爐或熱水鍋爐,其製造、安裝及燃油之貯存,除應依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二一三九「陸用鋼製鍋爐」、CNS 一○八九七「 小型鍋爐」、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或其他有關安全規定外,應依本節 規定。

第87條
鍋爐安裝,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安裝在防火構造之鍋爐間內。鍋爐間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足量之 通風,及適當之消防設備與操作、檢查、保養用之空間。

二、基礎應能承受鍋爐自重、加熱膨脹應力及其他外力。

三、與管路連接處,應設置膨脹接頭及伸縮彎管。

四、應與給水系統連接。如以水箱作為水源時,該水箱應有供應緊急用水 之容量,並應裝有存水指示標。

第88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