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內裝設蒸汽鍋爐或熱水鍋爐,其製造、安裝及燃油之貯存,除應依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二一三九「陸用鋼製鍋爐」、CNS 一○八九七「
小型鍋爐」、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或其他有關安全規定外,應依本節
規定。
鍋爐安裝,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安裝在防火構造之鍋爐間內。鍋爐間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足量之
通風,及適當之消防設備與操作、檢查、保養用之空間。
二、基礎應能承受鍋爐自重、加熱膨脹應力及其他外力。
三、與管路連接處,應設置膨脹接頭及伸縮彎管。
四、應與給水系統連接。如以水箱作為水源時,該水箱應有供應緊急用水
之容量,並應裝有存水指示標。
(刪除)